8月28日,岑溪法院大隆法庭放弃午休时间,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邓春梅与被告王柏照离婚纠纷一案于8月28日上午10点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的矛盾尖锐,原告始终坚持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要求法庭判决离婚。被告则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完全是虚假的,原、被告一直都同居生活,双方的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过了法庭审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了信心,已无和好的可能。主办法官调解过程中,得知被告在庭审中坚持不同意离婚的缘由。他与原告结婚时给彩礼金1万多元原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婚宴,共花费了5万多元,觉得就这样同意离婚后就会人财两空。法官就适时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关返还彩礼的内容与被告进行解读,本案中的被告支付彩礼的情形明显不符合返还的规定,因为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了2年多。被告这才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但他又转向要求原告返还已办理婚宴而支出的费用。不管法官好说歹说这些要求是依法无据的,被告就是不愿意放弃此请求。此时,时间已到了中午12点半,考虑到被告可能一时无法转变,就建议双方午饭后继续到法庭进行调解,双方也应允。
午饭后,法庭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开始被告坚持要求原告补偿举行婚宴的支出费用,法庭抓住时机对原告进行调解,原告却是坚持不愿意对被告进行任何补偿。后面法庭经过对双方进行背对背、面对面的反复调解,原告方从一分钱不愿补,到被告方要求补偿10000多,8000、7000、5000,但原告最多只能补偿3000,双方定格在补偿差额上。眼看本案只能当庭做出判决,在双方还是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下,书记员召集双方进入审判庭准备当庭宣判。但主办法官在最后时刻还是不愿放弃调解结案,接连不断的说了很多调解结案的好处,判决对双方都是煎熬,要求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进行互谅互让,最终在大隆法庭法官的不厌其烦的调解劝说下,双方达成了由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4000元的离婚协议,当庭履行人民币2000元,余下的将在两天后履行完毕。
本案调解结束后已是下午3点了,主办法官进入办公室开始起草本案的调解书。像这样法庭放弃午休时间趁热打铁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已是有好几件了,而且通常能调解成功。法庭形成了这样习惯,午休调解的话,不管是哪个审判员主办的案件,全庭法官和书记员都主动投入到案件的调解工作中,这样,凭全庭团结协作的力量,大大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梁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