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大型的松脂产品经营公司,2012年10月,被告山东省淄博市某化工公司以传真形式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原告购买30吨歧化松香钾皂,并对单价、运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货运公司将上述产品托运至被告指定收货地点,被告亦如约受领货物,但其后却迟迟未付款。原告经多次追讨,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不再支付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余款223628元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以后,通过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积极做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意见逐渐统一。最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庭前和解,原、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原告同意减免23628元货款, 余款20万元由被告当即支付元给原告。自此,相隔千里的对立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李棠在 汪瑞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