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妻子阿翠上下班,丈夫阿涛为其购买了一辆“本铃”助力车。谁知道一起交通事故让助力车成了夫妻二人的“负债品”。
2013年3月28日,阿翠驾驶助力车在桂江一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由于没有注意观察桥面动态确保安全通行,与同向推着电动车的阿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阿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阿翠应负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阿婵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阿婵九级伤残。为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阿婵将阿翠和助力车所有人阿涛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30737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阿涛虽作为肇事助力车的所有人,但其将助力车交由使用人阿翠驾驶并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由被告阿翠赔偿原告阿婵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拖车现场清理费和停车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1352元。
本是为了方便生活而购买的助力车,转眼却在交通事故中成了夫妻二人的“负债品”。倘若该案肇事车辆不是燃油助力车而是摩托车的话,那么阿翠也不至于“损失”那么惨重,至少摩托车因能够投保交强险,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理赔损失,但目前助力车不能投保交强险,故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只能够由阿翠自己“买单”了。当下,人们购买助力车的另一个原因是贪图其不需要驾驶证便可以“上路”,有些人甚至是新手“上路”,这也是驾驶助力车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所以,使用助力车需谨慎,否则分分钟可能“伤不起”!
(李毅 何青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