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七旬老人陈老汉是梧州市夏郢镇保安村的一名五保户老人,由于年时已高,劳动能力已经丧失,所以陈老汉与侄子陈氏兄弟于去年3月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协议内容为陈老汉将自己的宅基地给两侄子使用,两侄子每月15日前给付陈老汉30斤大米并在陈老汉生病无钱医治时给予适当帮补。协议签订后,由于两侄子长期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大米的义务,陈老汉只能在断粮期间去外甥家要点米。后陈老汉求助镇司法所,经司法所调解,其中一名在广东打工的小侄子愿意每月给陈老汉15斤的大米款33元,但另一名大侄子依然不履行给付义务,万般无奈的陈老汉最后只能求助至法院。
由于关系到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马上与夏郢镇司法所取得联系,在得知原、被告双方恰好都在家中时,承办法官马上赶到村内送达起诉状副本并给双方做调解工作。被告起初一直不愿接受劝说,其认为自己与原告住在前后屋,平时也会在生活上给予原告一定的照顾,且原告并不止其一个亲戚,因此自己不用给原告大米或相应大米款。承办法官耐心向其说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事关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关心关怀老人,而作为老人的亲属更应依约尽到赡养义务。在几番劝说下,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不对,同意依协议每月按时给付陈老汉大米款,并且答应与老人一起过中秋,今后会善待老人。
至此,通过法院的快调快结,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终于得以圆满解决,过上一个安乐的中秋佳节。
(苏恒 张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