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区:忽视安全造损失 判后回访明事理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0-14  分享到:

 

20131011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棠在等一行人出发前往梧州市某工业园区进行案件当事人回访工作。

20114月,唐某与在梧州市工业园开五金店的莫某相识,并受雇与其工程队做散工。同年6月,莫某受某公司所托,负责该公司厂房的排风扇安装工作,他当即安排唐某前往该公司安装排风扇。两天后唐某顺利完成排风扇的安装工作,然而在试机的过程中,由于唐某的操作不当造成电线短路,导致自己的面颈部、双上肢被电弧烧伤,虽然事故发生后莫某当即赶到现场将唐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造成唐某皮肤瘢痕形成以构成X(十)级伤残的后果。事后,唐某将莫某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自己的损失。201286日梧州市万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此次事故,其主要原因是原告唐某违规操作及操作不当,依法应承担60%的责任,而被告莫某作为雇主,没有尽到现场监督责任,依法应承担40%的责任。由此,法院最终判决莫某赔偿11915.80元给唐某。

此次回访不仅为了了解该案件的判后赔偿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同时使当事人进一步加强法律和安全意识,该院李棠在和当事人莫某进行了详细的交谈。在回访过程中,莫某表示接受这次的判决结果,同时对本次事件中自己没有尽到监督责任,最终因小失大而感到后悔,以后一定会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并在生产活动中将安全责任意识谨记于心,避免再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李棠在庭长向莫某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要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作为负责人要常常到工作现场进行实时监督;另一方面,在雇佣他人工作前双方应签署工作合同,明确说明双方的安全责任。莫某听后连连点头,深受启发,表示下次一定在雇佣他人工作时,一定要签署书面合同。

通过本次回访,该院进一步了解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处理结果的态度,同时拉近了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提高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有利于辖区社会和谐安定。

(梁召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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