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公司等用人单位都需要聘用大量的人才,因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也难免会发生的。近来,蝶山区人民法院接到了一件原告关某与被告梧州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
自2005年5月起,关某到梧州市某公司工作,担任司机等多项工作。工作经常需要加班,非常辛苦,但每月工资只有3400元,而且关某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起初,关某为了挣钱养家,还是忍着劳累干着这份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关某越来越发现自己再也无法适应如此辛苦的工作了。于是,自2011年10月3日起关某一直没有回该公司上班,但他也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而该公司以关某未经公司同意提前离职为由,没有发放2011年9月份的工资给关某。为此,关某曾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9月的工资3400元,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3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600元。2012年10月31日,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只支持2011年9月的工资,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是向法院起诉。
本案经过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法院审理认为关某在2011年9月为被告提供了正常劳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对原告关某请求支付2011年9月的工资3400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关某几年时间里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一年时间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关某请求被告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又因为原告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因此他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关某2011年9月份的工资34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最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这一判决。
最后,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并且在工作期间要注意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钟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