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山: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重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0-17 分享到:
近日,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蓝某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进行宣判,被告人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蓝某通过一个朋友在广东黄岐镇购买6000元的麻古片、摇头丸和冰毒供自己吸食。于2012年8月27日,蓝某将购买来的毒品携带到梧州市某酒店内,与其朋友邱某一起吸食。就在他们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成抓获。公安人员在其吸食毒品的房间内搜缴麻古片、摇头丸和冰毒。公安人员当面点清毒品,其中麻古片1269粒(净重132.8克),摇头丸78粒(净重18.1克),冰毒4小包(净重3克)。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蓝某对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无异议,但认为其持有的麻古片及摇头丸,价格低廉,没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认为是公安人员扣押时将三种毒品混合在一起称重,因而沾有少量甲基苯丙胺。蓝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蓝某持有甲基苯丙胺153.9克亦提出异议,认为蓝某持有的毒品是混合毒品,不全是甲基苯丙胺。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异议,蝶山法院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收集了很多有说服力的证据,包括公安人员的称量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不存在扣押时公安人员将无色晶体冰毒混入红色麻古片及摇头丸内称重之说。蝶山法院也收集了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缴获蓝某持有的麻古片、摇头丸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冰毒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其毒品种类。因此,对蓝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梁胜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