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黄某伙同商家通过安装及采购音响、液晶接屏的器材后给回扣的方式向岑溪市某局的副局长进行行贿的案件,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岑溪市某局计划新建一间监控室,该局副局徐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黄某,商量由黄某承接监控室音响、液晶接屏的器材的安装及采购,双方商量好工程价格,并约定工程完成后黄某要给与徐某好处费。随后,黄某便与岑溪市某音响店老板陈某合伙,以该店的名义与岑溪市某局签订了总价为17.293万元的工程协议。在工程完成后,岑溪市某局于2011年12月31日把工程款全额拨付给某音像店的银行账户,2012年1月1日,黄某从中领出的工程款中送了2.5万元给徐某作为好处费。
在庭审的过程中,据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行贿后其本人并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而是把这认为这是一般的商业行为,直到被反贪局抓获以后,才幡然醒悟,原来自己的行为已经犯法。追悔莫及,他的糊涂行为使自己锒铛入狱。
(廖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