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蒙面抢劫价值100元手机并致他人轻伤的刑事案件。
2013年6月14日12时许,岑溪市筋竹镇黄陵村农民李某在其村七组六罗坑口的山上,见到伍女士独自一个人在对面山上果园的工棚处煮饭,即产生抢走伍女士财物的念头。接着,李某就用内裤蒙住面部,乘伍女士背对门口之时,冲入工棚用石头砸打了一下她的头部,在遭到伍女士的极力反抗后,李某又拿起工棚内的压力锅盖、铁锤等物品砸打伍女士的头部。在伍女士用手机打电话求救时,被告人李某将伍女士推倒在地后,抢走了伍女士的手机并逃离现场。
经鉴定,伍女士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伍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懊悔不已,因为一时贪念,犯下终身错误,非常不值得。
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0.46元。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