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岑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莫致明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莫致明与李明(另案处理)去到岑溪市归义镇永义村向黄献才屋讨债,双方因是否归还债务的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打起来,后村民出来劝阻才停止。莫致明因讨债未果而心怀不满,便纠集李明等4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黄献才屋,莫致明与李明等人即持刀具等工具将黄献才屋内共价值人民币1 701元的摩托车、电视机、消毒柜、门窗等物品砸坏。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莫致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参与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致明为泄私愤,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致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侯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