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取之无道的话,就可能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11月7日,岑溪法院审理了一起为讨债绑架债主的案件,两被告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被害人赖某才是广东省高州市的木材商人,2012年,曾在广西贵港做木材买卖生意,与被告韦某波的妻子熊某君有生意上的经济往来。
今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韦某波、韦某等人为索取债务,从广西贵港市来到岑溪市马路镇善村木材市场,将正在此装货的被害人赖某才强行推上韦某波等人开来的小车,限制赖某才的人身自由,将他扣押至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奇石村韦某波家中。次日,韦某波等人又把赖某才转移至该乡的达开水库严加看守。期间,韦某波等人逼迫赖某才写下欠韦某波的妻子熊某君的人民币119694元的欠条一张及协议书一份,后不断逼迫赖某才联系家人还钱。直至2013年4月18日下午,韦某波等人收到赖某才的姐姐赖某梅交来46 000元钱后才将赖某才释放。
被害人赖某才被释放后向岑溪市马路派出所报警,被告人韦某波、韦某于4月23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9月25日,岑溪检察院向岑溪法院提起公诉。
11月5日,岑溪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波、韦某参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韦某波是主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被告人韦某是从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审理此案的黄法官称,两被告人之所以做出绑架债主索要债务这种违法行为,很大部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市民遇到这种欠债不还的情况,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实在索要不回的话可以诉诸法律,切不可走极端途径。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