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于5月1日实施,依据该法第32条之规定,个人对医疗机构的再次诊断有异议,可申请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精神卫生法》赋予了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职能,同时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立法的角度防止对社会健康稳定情绪危害巨大的“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据悉,近期包含我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内,全区共有五家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申请增加该项执业项目,日前该院司法鉴定所通过了自治区司法厅检查组对其执业资质的实地审查,有关行政审批核准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将在明年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项目。
(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