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在广东省高院举行。周强院长提出要“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这一重要论述简单的概括就是执行工作要坚持“一性两化”。
“强制性、信息化、规范化”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所努力的方向,强制性是执行的本质属性,是司法机关唯一应当主动的领域,而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又切合了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要求。在面临执行难的困局中,切实推进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建设,为解决执行难找到了新路径。
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简单讲就是通过强制执行将法律文书上当事人的权利变现。长期以来,法院也在追求这种效果,只不过强制执行的效率和手段有待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属性并未被充分凸显。不凸显并不代表法院没有意识到强制性的重要,而是不敢、不愿、不善于用“强制性”。执行难,难在什么地方?不是难在执行不能,而是难在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愿履行、有意逃避履行。为什么不愿履行、逃避履行?最可能的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两方相争,赌气;二是履行与否的机会主义。但归根到底,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原因只有一个:不履行的成本小于履行的成本。如果被执行人因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所受到的惩戒让其无法承受,感到履行比不履行“划算”,什么“赌气”都会笑脸相迎。
信息化建设是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需要。时代在进步,技术在革新,执行工作也需要创新,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是构建和完善大执行格局的重要抓手和平台。不管是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财产还是及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都需要信息化建设来支撑。
现阶段,各级法院三级联网的内部办公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所包含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远程执行等信息化建设以及最高法院近期向社会公开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都使执行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上迈出了重要步伐,通过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理顺执行权限、统筹执行案件、公开执行信息,通过信息化来构建大执行的格局,为破解执行难找到一条新途径。
规范化则是执行工作本身及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我一直在思考,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和信息化建设为什么要加上一个“规范化”呢?
任何的突破和创新都可能走向极端,在凸显执行强制性和信息化建设的大环境下,如何规范强制执行行为,确保强执执行“强而不过”,确保信息化建设不越权、不越位,平衡司法公开、信息化执行与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就显至关重要。
可见,规范化才能使执行权合理合法行使,才能预防不规范、不文明、不理性的执行行为,才能在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道路上与全社会取得共识,进一步增强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有效破解执行难,构建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
(刘秀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