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车辆管理不善出车祸 车主被判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1-25  分享到:

 

车辆管理不善,被他人驾驶出了车祸,车主也要赔偿吗?1122日,岑溪法院交通庭审理了一起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案件,车主严某美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今年729日,严某美的摩托车被其未成年儿子拿走锁匙后偷开出去, 并交给他的同学覃某才驾驶。下午5左右,覃某才无证驾驶严某美的摩托车行驶至岑溪市大业镇往诚谏镇公路时,与覃某强夫妇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强夫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覃某强夫妇即被送往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夫妇俩均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两人各住院15天,共用去医疗费6594.49元。

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事故中,覃某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覃某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出院后,覃某强夫妇认为肇事车车主严某美也有赔偿责任。于是,将严某美和覃某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因严某美对自己摩托车保管不善,被其未成年儿子拿走锁匙偷开出去,最后由其儿子的同学即覃某才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被告严某美在此案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定,由被告严某美对归责于覃某才的赔偿数额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金明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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