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注意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和债务履行担保制度,确保争议财物、诉讼标的可控性、可执行性。调解中注意掌握当事人财产状况,通过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必须保全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查封,确保保全措施到位。有条件的调解协议可约定义务人提供相应履约保证的财物和第三人担保履行的制度,有效保证权利人权益实现。
二是通过立足实际开展调解,确保了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充分说明调解较之判决的好处。并教育双方以适当“让步”获得实际利益,真正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离婚纠纷中涉及到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根据义务方承受能力,建议先行给付一年抚养费;涉及其他给付内容的,对于义务方有履行能力的,建议当庭给付,或约定宽限期限内给付,履行能力不足需要分期给付的,尽量提高首次给付比重。并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以给付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实现作为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调解文书送达,但生效证明不同时交付。
三是明确违约责任,加重违约成本。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履行保证条款或违约惩罚性条款,加大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增加义务人如期不自动履行义务的风险,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四是建立调解督促履行台帐。调解协议生效后,在协议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时,主动采取电话提醒、短信督促、案后回访等方式,了解协议履行情况,积极督促调解协议义务人如期自动履行。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