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梧州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由原告邬某某和第三人周某某各占公司19%和81%的股份。起初公司经营还顺利,但近两年,公司一直经营不利,亏损严重。原告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被股东周某某实际控制,其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存在违背公司章程等行为,导致了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无法健康发展。邬某某多次与周某某交涉未果,遂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某汽车客运站投资情况的相关资料和凭证以及公司开业至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的查阅与复制。
案件经立案受理后,正在开庭前夕,原告邬某某突然意外死亡,留下较多遗产并致其继承人由于遗产分配问题引发了系列案件,本案需等待确定继承人遂中止审理。2013年,经法院依法确定原告七名继承人后,承办法官认真投入本案的审理之中,依法通知各继承人以原告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由于本案当事人较多,法官遂多次奔走于各继承人间,耐心向他们辩法晰理,阐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及公司有义务维护其股东的知情权等。承办法官的热情终于打动了各继承人,各继承人亦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通过协商以及积极主动地与被告运输公司沟通交流,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好,原告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
(黄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