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秀法院巧借四外力促公开工作小记:为群众打开司法之窗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1-29  分享到: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座落在巍巍的白云山下,所在的城区位于广西梧州市东部,地处珠江水系的桂江、浔江和西江的交汇处,与粤港澳一水相连,东面与广东封开县相接,是广西东大门的桥头堡。近年来,城区经济正不断发展,面对法院逐年案多人少、案件难度日渐上升的矛盾,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立足于自身发展,以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为工作主题,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同时巧借人民陪审员等法院外力,积极联动运作,广泛吸纳民意,力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谱写出一曲西江河畔的和谐新篇章。

外力一:人民陪审员

“我觉得,作为人民陪审员,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案件评议当中。在案件审理时,法官表决时可能会出现遵从法官职业角度出发,而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不理解就会产生有强烈抵触的情绪,因此我们作为基层工作者,从我们的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当事人往往更能接受。”在该院刚刚召开不久的深入推进“无诉讼社区”创建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会议当中,作为人民陪审员代表的麦燕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活跃于该院的审判过程当中,参审的案件范围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已经从旁观者转化为真正的参与者。在该院今年的普通程序案件,全部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一审陪审率达100%。为了完善陪审机制,该院还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规定(试行)》,经严格筛选和考察,选拔了一批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目前该院共有15名陪审员,并制订落实考核及表彰奖励等措施,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

“下一步,我们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派法官深入指导,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力量,让案件处理能够更加公正合理。”该院分管民商事的副院长金明说。

外力二:法律工作者

“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没必要弄得要去告上法院,张大爷你早上晨练的时候不要开那么大声的收音机,小李你半夜值班回来也尽量小声点,大家能成为邻居就是缘分……”在桂北社区的社区法官服务室,桂北社区书记江惠青正在调解一起邻里纠纷。

这个场景在该院的法官社区服务室时常看到。2012年以来,该院积极延伸和前移司法服务,与万秀区南中、民主、桂北、云龙等四个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联动,深入开展创建“无诉讼社区”活动,同时,在辖区内的社区、村委设立了28个“便民诉讼联系点”,确定了29名“诉讼联络员”。通过开展“无诉讼社区”活动,与社区法律工作者一起讲矛盾化解在最基层,让社区居民不出家门,不上法院便可以化解矛盾纠纷。自在上述三个社区开展“无诉讼社区”创建活动以来,社区诉讼案件明显下降,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率明显提升,社区居民依法维权意识明显提高。

1127日,自治区高院副院长蒋浦在桂北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法官社区服务室”调研时充分肯定该院借助社区法律工作者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做法。

外力三:人民群众

“原来庭审是这么进行的,安静但不失威严”“每次来法院都会有不同的收获”“经常都路过这个法院,但是这回终于能够进去看个究竟了”“法院应该多举办这样的开放日,我们老百姓也希望来多能这里看看”……在参加了法院开放日后,社会各界的来访者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为了让司法更加公开透明,能听到老百姓更加真切的声音,每年万秀法院都会举办类似这样的法院开放日。通过这个活动平台让公众进一步认识法院,让人民群众上门了解法院的办公情况、审判运作情况,增进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并通过每次把来参观法院开放日的声音记录下来,让群众来挑刺,让法院更公开。

该院除了开展法院开放日外还设立了群众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做阳光公开的人民法院。

外力四:网民

每天上午上班后,万秀法院办公室的网络技术人员都会打开电脑登陆法院微博,收集来自各方的留言,一些热心的网友往往会留言关心和提问网络直播、法院信息等动态。办公室人员就会通过网络沟通平台进行收集、汇总公众对法院信息的评价、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的检阅。除了收集微博信息外,每天还要将一些重要的法院动态进行直播,自从该院开通微博以来,每天都有新的粉丝,据统计,粉丝已达6646条 ,该院共发微博433 条,收集网友意见120条。除了微博公开法院工作动态外,该院始终坚持进行庭审直播和法律文书上网,网民们只要打开该院网页主页,轻点鼠标就能够通过网上法律文书了解案件审判情况。

“要保障群众对法院的知情权,就必须要借助外力,只有打开司法的窗口,才能让群众真实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开。”该院院长黎家伟说,“同时,要继续贯彻最高院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法院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利用多元司法公开载体,真正意义上推进司法公开。”

(关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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