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销售假药 害人害己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11  分享到:

 

126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小梅犯销售假药罪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

审理查明,20121120日,被告人陈小梅以每瓶人民币3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非法购进标称具有预防和治疗糖尿病、血管神经病变、阳痿等功能的无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的“三消胰宝植物复合胶囊”20瓶,然后在其位于岑溪市第一小学出租铺面无照经营的四海保健品店以每瓶人民币98元的价格销售了8瓶,其中以降血糖药品销售了部分给糖尿病患者陈某、莫某、杨某服用,致三名患者服用后因不适而到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急救治疗。经检验,被告人陈小梅销售的“三消胰宝植物复合胶囊”检验出化学药品马来酸罗格列酮,含量为6.11mg/g

另查明,被告人陈小梅销售标示有“郑州盛琦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中段5号,生许可证:豫食证字(2007)第558号”等字样的“三消胰宝植物复合胶囊”,无该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陈小梅于2013122日被岑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77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梅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仍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置)、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李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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