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五人为一家人,因政府征地,黄叔一家获得了田地山林征地补偿款。黄叔从补偿款中拿取58000元分配给出嫁已久的女儿阿连,即本案的原告。但原告认为,五被告没有将补偿款平均分配,其没有获得应得的份额。被告则辩称原告没有参与果树等植物的种植和护理,不应该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因争执不下,原告遂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21万余元。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的特殊性,考虑到让亲情最大限度的修复,一直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无奈双方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该案调解不成。后该案判决,要由五被告支付给原告征地补偿款51671.7元。判决后,承办法官又积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明理释法,最终使得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12月11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承办法官通过法、理、情相结合劝说,使得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让亲情得以重续。

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何青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