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调解次日履行完毕 岑溪法院高效服务获称赞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18  分享到:

 

原告向某淑、胡某容系四川省泸州市人,在岑溪经营饭店多年。2007102,其与被告岑溪市顺泰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容岑一级公路旁的商铺五间及空地1000平方米经营饮食业,租期五年,租金每年34000元;同时约定在原告租赁期间被告如另有商铺出租不应租赁给经营川式饮食业的客商、租用结束时建筑物和不可拆部分无偿归被告所有。次日,原告交付了首期租金、押金以及补偿原铺面装修款等共计50000元。201010月,在原告经营的饭店旁边又开设了一间“内江客车饭店”,造成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自身的经营因受到严重影响而被迫搬离。原告搬走后,将饭店转租给他人经营,并按原约定的金额和时间由新接管的老板向被告支付租金,但原告没有将此事告知被告。原告开始租赁经营时在饭店旁边的空地投资建造了厨房、工人住房及公共厕所、猪栏等临时建筑物,按其自己计算花去材料、人工费等共计105093元。至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全部足额收取了租金,也退回原告预交的押金6000元。此后,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旁边另行出租商铺给他人开设“内江客车饭店”经营川式饮食,导致其无法经营,要求被告赔偿其建造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物所花去的费用105093元。

岑溪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充分的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内江客车饭店”是否经营川式饮食,何时开张?无法证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同行业不正当竞争;二、对于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没有约定,原告也无法提供依据证明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建造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物所花去的费用105093元与被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必然联系。故此,主办法官建议原告撤回起诉,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但原告不愿意撤诉。考虑到原告远在外地,来回一趟不容易,法官庭后另外给其一定时间补充证据,原告提供了“内江客车饭店”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资料,显示系20101018设立。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主动与被告方联系,希望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顺泰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全接到电话后当即来到法院,表示可以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该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最终于1216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补偿原告装修铺面费用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1元,原告自愿放弃除此之外其他的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即17日,被告方即自动履行了义务,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共6201元给原告。

原告在起诉之前,曾多次找被告追讨赔款,但总是碰壁而归,后又找到马路司法所出面调解也未果,起诉到法院后也不抱多大希望,只是对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心有不甘,但又无可奈何。起诉至法院后,向某淑、胡某容两人本以为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才能把事情给解决掉,未曾料到法院能够在开庭审理后的两天之内高效优质圆满地帮助解决了矛盾纠纷,让他们喜出望外的同时也对岑溪法院法官高超的调解技巧、高效的工作效率和优质的司法服务能力表示由衷的佩服和感谢。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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