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撞人逃逸引纠纷 法院倾情调解促和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27  分享到:

 

一位老年妇女横过马路时被一名少年驾驶摩托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少年驾车逃逸,老妇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20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审结了这起由死者家属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424933分,年仅14岁的小捷(化名)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梧州市政府方向某路段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该路段某银行对开公交车站路段时,与路段上横过道路的75岁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捷驾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小捷、李某某受伤,其中李某某经红会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

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蝶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捷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没有在确保安全后通过,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捷的家人预付了丧葬费等赔偿款。但因其他赔偿款未能商妥,死者的五名子女遂作为共同原告诉至万秀区法院,请求侵权人小捷及其父母莫某某、李某某赔偿其他损失141325.66元。

由于侵权人小捷是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其父母莫某某、李某某是监护人,均为老实的村民,经济收入有限,肇事机动车未投保,所以,各方要解决赔偿问题有些棘手。该院受理案件后,要求被告处理好这起纠纷。面对原告提出的相对高额的赔偿款诉请,三被告这次没有像小捷在事发时所采取的逃避态度,而是主动联系受害人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并尽最大能力积极筹集资金。

同时,法院承办法官居中斡旋调处。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莫某某、李某某一次性赔偿五原告56076元(包括被告已预付的24076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63元。在法院充满温馨宽松气氛的调解室里,被告当场付清赔偿款,并向原告方致以深深的歉意。原告方最终原谅了被告。

法官提醒:人们出行要学习、知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总结道交案件的司法实践,尤应关注:一、机动车车主要给爱车依法上牌,投保交强险,保持车况符合安全标准;二、司机要持证安全驾驶,操作规范,莫要超速超载行驶,时刻注意车周环境,礼让行人;三、行人要走人行道,莫乱穿越马路,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如无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注意观察左右两侧行车情况,在确保安全后通行等等。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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