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户没分到集体收益状告村组 法官调解助维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30 分享到:
因受村组排挤不分给集体收益,移民户把村组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所欠款项。12月27日上午,此案在岑溪法院糯垌法庭二审开庭,经过法官耐心反复调解,在宣判前达成和解。
林作东一户村民于1970年搬迁落户到岑溪市糯垌镇叶伦村叶的一组定居至今。2012年7月,林作东户所在村组经所有户主同意后,将集体所有的大陂冲及狮子岭坪山场对外发包,获得木材补偿款及前期租金约81万多元。收到该款后,小组在未通知林作东一户的情况下,召集其他户主讨论,通过具体分配方案。方案中规定了搬迁户不分给收益等十项条款。方案作出后,村组即按分配方案对符合条件村民发放集体收益人均1200元。林作东户因不满该方案把自己被排除在收益分配外,于2013年10月17日把村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出卖组内林木及出租林地所得款204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受理该案后,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该案成讼的深层次原因是原告为移民户,每月人均享受50元的相关补偿款,之前房屋建设也曾得到过政府扶持,这引起组内部分村民心理不平衡。但最主要的还是原告2012年建房时,因建房用地与被告发生过矛盾。并且,原告方平日说话处事不太得人心,不热衷组内公益之事。
11月19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组内来了很多代表旁听,言情激动。庭审后,被告方以原告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为由又请求了镇土地、信访调处,争议有进一步激化可能。为此,法官走访了村委、该村市人大代表、部分村民,并多次动员该组组长,让他给组内有异议的村民做思想工作。还两次接待了村民代表20多人,为他们不厌其烦地解答问题,从中说法析理,说明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和村民组织自治应当依法进行并且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道理。另一方面,法官劝说原告出于长远考虑,为了邻里和谐,也让其适当退让。
12月25日上午,该案第二次开庭。为了消除村组内争议,促进村民和谐,法官仍不放弃调解。最终,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按原告人口15人、人均1200元共18000元支付给原告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矛盾的解决既维护了移民户的合法权益,又解开了村民邻里间的疙瘩,更让被告在今后分割集体利益上有法可循。
(傅小林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