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不举行听证就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是否违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2-30  分享到:

 

因有人举报李培凤夫妇有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事实,岑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对李培凤夫妇是否有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事实进行立案。经调查后,岑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没有告知李培凤夫妇俩有听证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便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李培凤夫妻二人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43632.80元。李培凤夫妻二人收到征收决定后不服,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被告岑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两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143632.80元,这个数额是较大的。被告在没有告知两原告有申请听证权利,也没有组织听证便作出了如此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这在程序上是否违法呢?对此问题,原、被告双方所持的意见截然相反

原告观点: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名称是叫“征收”而不是叫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但实质上就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处罚,而且其程序也和行政处罚的程序相似,都是经过立案、审查、调查最后作出决定。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规定的标准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以当事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即以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对违法的行为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实际也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被告对两原告征收143632.80元的社会抚养费,数额较大,进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不然,当事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被告不告知原告听证权利也不举行听证,程序上是违法的。

被告观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行政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同时,国务院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是否需要听证作出具体规定,关于行政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无须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和举行听证,被告没有告知听证程序和举行听证,程序不违法。

笔者同意被告的观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类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对公民计划内的生育行为,无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公民计划外的违法生育行为,才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在有相似之处,但早在19965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明确答复(法工委复字[96]2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该答复,既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很显然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前要告知听证程序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本案中被告不告知两原告有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程序上并不违法。

(覃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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